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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常德朗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常德达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保字第00547-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常德朗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严若标。
被申请人常德达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若标。
被申请人余俊波。
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月洪。
因申请人***拟对被申请人**、**、常德朗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严若标、常德达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余俊波、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相关财产,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朗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严若标、常德达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余俊波、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黎卫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泽云佳园3#楼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158270号)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德朗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严若标、常德达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余俊波、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黎卫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泽云佳园3#楼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158270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朱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