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8民初229号
原告: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某,男,1999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46.14元,由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