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3152号
原告: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负责人:***。
被告:河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分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