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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朱某;张某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5民初1085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斗鼎铭(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亦未损害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回对朱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0元,保全费2187元,公告费200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