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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25675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多预交的9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