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东建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建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业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X0WYC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龙尾路7-7号。 原审被告: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88号附1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E631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东海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西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21HT88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东建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生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辅设计公司)、江苏东海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文化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5)苏0722民初6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东建生态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5)苏0722民初678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提供给法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调解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甲方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业路9号。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有明确约定,法院应该尊重意思自治,将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东建生态公司、原审被告首辅设计公司、东海文化旅游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因此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东建生态公司上诉提出其与***对本案管辖权有明确约定,法院应根据约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导致无效。因案涉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江苏省东海县境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因此,东建生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江苏东建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