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5民初26122号
原告: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某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元,由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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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