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1民初7928号
原告: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88号附1号4楼。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告:***,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矿亭村129号。
原告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4元,依法减半收取3107元,由原告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