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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民终147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审第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4民初12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已收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606元,减半收取34303元,由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