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8民初4464号
原告: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巫溪县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巫溪县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2024)川0105民初22178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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