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5民初24530号
原告: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斗鼎铭(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原告某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某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姚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姚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928元,公告费200元,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