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天方圆幕墙有限公司

浙江某有限公司;朱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212执149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天方圆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82377493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顺和乡朱庄村六组062号,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5********。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天方圆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浙0212民初162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天方圆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天方圆幕墙有限公司78133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浙B59N**、浙BM07**的车辆,暂无法处置;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天方圆幕墙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212执149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