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天方圆幕墙有限公司

浙江中天方圆幕墙有限公司、金华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民终10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024年3月28日解除委托),浙江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云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B公司、C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23)浙0726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