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5民初2406号
原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30.00元,由原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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