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重庆诚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6民初836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诚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7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398842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北汽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914881XC。
诉讼代表人: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重庆诚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重庆诚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重庆诚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62元,减半收取17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