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4财保58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N8AM43C,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E1楼701、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YBHF1XY,住所地睢宁县凌城镇城北村**组。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彤 书 记 员 宋 姣 附:1、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的账户信息,账号3203240361010000068590,开户行睢宁农商行红叶支行 2、网络查控财产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