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4财保58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N8AM43C,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E1楼701、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YBHF1XY,住所地睢宁县凌城镇城北村**组。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彤
书 记 员 宋 姣
附:1、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的账户信息,账号3203240361010000068590,开户行睢宁农商行红叶支行
2、网络查控财产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