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终47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京高新开发区**号公寓楼**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营业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西路108号。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