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晟佳贸易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5民初7011号
原告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16263092E),住所地在**京高新开发区**号公寓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晟佳贸易有限公,住所地在**京市珠江路**号佳汇大厦**层**号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6年7月15日生,加拿大国籍。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1月31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原告南京新世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晟佳贸易有限公司、***、***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为加拿大国籍,系外国国籍。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