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耐德电器有限公司、江苏香江电信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民初276号 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江苏华耐德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兴隆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香江电信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兴隆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耐德电器有限公司、江苏香江电信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