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双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82执恢285号 申请执行人: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G,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双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05L,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3Y,住所地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双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514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00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开具给江苏双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金额为5738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837元、执行费79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企业工商资料及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两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已处于停产歇业状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2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