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3民初4131号
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16、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