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初123号
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系公司法务。
被告: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茂大道16、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