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初122号
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青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11元,减半收取20905.5元,由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准予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