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京0106财保691号
申请人: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6号楼北京长虹科技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6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14793.76元。因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已经足额冻结,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扬中市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5614793.76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5614793.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