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46126号
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拓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21号配套(2)号楼01-02层内1层10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信拓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23年5月19日,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