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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1620号 原告:靖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靖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靖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靖江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