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1620号
原告:靖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靖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靖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靖江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