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青0104民初3954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系原告***的妻子。 被告: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57330722L,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86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BYBA902J,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17层1172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国际公司)、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国际青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联国际公司和中联国际青海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137801.9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18700元并退还押金1000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2月的工资5264.23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原告与被告中联国际青海分公司确定劳动关系,任工程二部经理助理一职,工资由基础工资及绩效工资构成。被告拖欠原告绩效工资137801.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搪塞,致使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被迫离职。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23)24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原告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故提起诉讼。 被告中联国际公司、中联国际青海分公司共同辩称,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公司不存在拖欠绩效的情况,截至2022年度分配绩效的7个项目,应发的绩效是20896.27元,已全部发放完毕。原告所诉的16个项目并不符合2022年度分配绩效的条件,也不在2022年度发放绩效的申请表中。按照公司薪酬与管理办法的规定,绩效发放条件为已立项、合同工作已完成、合同款实际到账,且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期,劳动者离职的,不再参与绩效分配。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本案系原告***主动提出离职,且并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做好工作交接,给被告的经营管理造成了一定困扰,原告私自带走了公司材料,违背劳动合同书当中的保密义务。因此,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被告多次联系原告领取2023年2月的工资以及押金,原告收到微信消息以后,没有回复。这两项费用被告同意支付,我方要求正常完成工作交接,将原告带走和复制的被告公司项目材料予以退还,并继续履行约定的保密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原告***与被告中联国际青海分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22年8月30日,***与中联国际青海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限为2022年8月30日至2025年8月29日,工作岗位为工程部门,用人单位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薪酬与福利办法》执行。该合同未明确约定工资金额。原告的月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效益工资+电话费补贴+所龄补贴,每年10月至次年4月按月发放烤火费,2022年2月应发工资为6050元/月,2022年3月、4月应发工资为5650元/月,2022年5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2022年6月应发工资为5200元,2022年7月-9月应发工资为5500元/月,2022年10月-2023年1月应发工资为6150元/月。2023年2月27日,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离职,当月工资未发放,离职登记表显示:资产、资料移交情况:业务部:工作资料(见清单)、办公室:U盘,移交情况显示已完成,该表经财务***审批签字,离职登记表的附件工作及物资交接清单均有接收人签字。 离职后,原告向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23)2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绩效工资31307.5元;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月工资5264.23元;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291.67元,退还押金1000元。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2月的工资5264.23元及退还押金1000元均无异议。原告***对该仲裁裁决的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致使本案纠纷产生。 原告***参与项目的绩效计算方式为:所涉合同价÷增值税1.06×项目计提系数×个人在项目中的提取系数,其中工程结算项目、财务决算项目、服务类项目的计提系数为:1万以内23%、1万-5万20%,5万以上17%,分段计算。施工图预算项目的计提系数为:1万以内21%、1万-5万17%,5万以上15%,分段计算。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参与的项目、计算绩效的基本数据及双方对绩效工资计算、支付的争议为(因项目及绩效计算数据较多,为方便阅览,将原、被告双方对绩效工资的争议一并整理总结在此部分): 1.吉祥330千伏主变扩建工程:合同价41904元÷增值税1.06=39532.08元,其中10000元内,10000元×0.23(1万内,计提系数0.23)=2300元,29532.08元(39532.08元-10000元=29532.08元)×0.2(1万-5万,计提系数0.2)=5906.42元,项目绩效=8206.42元(2300元+5906.42元=8206.42元)×个人提取系数。原告提交的《青海分所项目管理表》显示***的提取系数为0.6,该表有部门主任***签字。 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0.6,绩效工资为8206.42元×0.6=4923元,被告辩称合同款未到账,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对原告主张的提取系数不予认可,该项目尚不应支付绩效。 2.果洛330千伏主变扩建工程:合同价146070元÷增值税1.06=137801.9元,其中10000元内,10000元×0.23(1万内,计提系数0.23)=2300元,40000元×0.2(1万-5万,计提系数0.2)=8000元,87108.9元(137801.9元-50000元=87108.9元)×0.17(五万以上,计提系数0.17)=14926.32元,项目绩效=25226.32元(2300元+8000元+14926.32元=25226.32元)×个人提取系数。原告提交的《青海分所项目管理表》显示***的提取系数为1,该表有部门主任***、财务***、主管合伙人***签字。 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1,绩效工资为:25226.32元×个人提取系数1=25226.32元;被告辩称该项目合同款项到账116856元,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该项目认可应付绩效7063.37元,计算方式为:25226.32元×到账比例0.8×个人提取系数0.35=7063.37元。 3.玉树330千伏主变扩建工程:合同价141030元÷增值税1.06=133047.17元,其中10000元内,10000元×0.23(1万内,计提系数0.23)=2300元,40000元×0.2(1万-5万,计提系数0.2)=8000元,83047.17元(133047.17-50000元=83047.17元)×0.17(五万以上,计提系数0.17)=14118.02元,项目绩效=24418.02元(2300元+8000元+14118.02元=24418.02元)×个人提取系数。原告提交的《青海分所项目管理表》显示***的提取系数为0.15,该表有部门主任***、财务***签字。 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0.15,绩效工资为:24418.02元×个人提取系数0.15=3662.7元;被告辩称该合同款项到账112824元,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认可该项目应付绩效2344.13元,计算方式为:24418.02元×到账比例0.8×个人提取系数0.12=2344.13元。 4.日月山-白崖I回330千伏线路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合同价41040元÷增值税1.06=38716.98元,其中10000元内,10000元×0.23(1万内,计提系数0.23)=2300元,28716.98元(38716.98元-10000元=28716.98元)×0.2(1万-5万,计提系数0.2)=5743.4元,项目绩效=8043.4元(2300元+5743.4元=8043.4元)×个人提取系数。原告提交的《青海分所项目管理表》显示***的提取系数为1,该表有部门主任***、财务***签字。 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1,绩效工资为:8043.4元×个人提取系数1=8043.4元;被告辩称该合同款项到账32832元,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通过,该项目认可应付绩效3063.4元,计算方式为:8043.4元×到账比例0.8×个人提取系数0.56=3063.4元; 5.伯力330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合同价94500元÷增值税1.06=89150.94元,其中10000元内,10000元×0.21(施工图预算,1万以内,计提系数0.21)=2100元,40000元×0.17=6800元(施工图预算,1万-5万,计提系数0.17),39150.94元(89150.94-50000元=39150.94)×0.15(施工图预算,五万以上,计提系数0.15)=5872.64元,项目绩效=14772.64元(2100元+6800元+5872.64元=14772.64元)×个人提取系数。原告提交的《青海分所项目管理表》显示***的提取系数为0.3,该表有部门主任***、财务***签字。 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0.3,绩效工资为:14772.64元×个人提取系数0.3=4431.8元;被告辩称该合同款项到账23625元,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该项目认可应付绩效1499.98元,计算方式为:14772.64元×到账比例0.25×个人提取系数0.28。 6.八宝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合同价805026元÷增值税1.06=759458.49元,其中10000元内,10000元×0.21(施工图预算,1万以内,计提系数0.21)=2100元,40000元×0.17=6800(施工图预算,1万-5万,计提系数0.17),709458.49元(759458.49-50000元=709458.49元)×0.15(施工图预算,五万以上,计提系数0.15)=106418.77元,项目绩效=115318.77元(2100元+6800元+106418.77元=115318.77元)×个人提取系数。原告提交的《青海分所项目管理表》显示***的提取系数为0.4,该表无任何人员签字。 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0.4,该工程其只参与一半,绩效工资为:115318.77元×个人提取系数0.4×0.5=23063.75元;被告辩称,该合同款项到账201256.5元,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该项目认可应付绩效4036.16元,计算方式为:115318.77元×到账比例0.25×个人提取系数0.14=4036.16元。 7.彩云3**千伏主变扩建输变电工程:合同价594300元÷增值税1.06=560660.38元,其中10000元内,10000元×0.21(施工图预算,1万以内,计提系数0.21)=2100元,40000元×0.17(施工图预算,1万-5万,计提系数0.17)=6800元,510660.38元(560660.38元-50000元=510660.38元)×0.15(施工图预算,五万以上,计提系数0.15)=76599.06元,项目绩效=85499.06元(2100元+6800元+76599.06元=85499.06元)×个人提取系数。 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0.3,项目只参与了一半,个人提取系数为自行计算,绩效工资为:85499.06元×个人提取系数0.3×0.5=12824.86元;被告辩称,该合同款项到账148575元,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该项目认可应付绩效2992.47元,计算方式为:85499.06元×到账比例0.25×个人提取系数0.14=2992.47元; 8.圣湖330KV主变扩建工程:合同价78750元÷增值税1.06=74292.45元,其中10000元内,10000元×0.21(施工图预算,1万以内,计提系数0.21)=2100元,40000元×0.17(施工图预算,1万-5万,计提系数0.17)=6800元,24292.45元(74292.45元-50000元=24292.45元)×0.15(施工图预算,五万以上,计提系数0.15)=3643.87元,项目绩效=12543.87元(2100元+6800元+3643.87元=12543.87元)×个人提取系数。 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0.4,个人提取系数为自行计算,绩效工资为:12543.87元×个人提取系数0.4=5017.55元;被告辩称合同款未到账,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对原告主张的提取系数不予认可,该项目尚不应支付绩效。 9.拓实33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合同价78750元÷增值税1.06=74292.45元,其中10000元内,10000元×0.21(施工图预算,1万以内,计提系数为0.21)=2100元,40000元×0.17(施工图预算,1万-5万,计提系数0.17)=6800元,24292.45元(74292.45元-50000元=24292.45元)×0.15(施工图预算,五万以上,计提系数0.15)=3643.87元,项目绩效=12543.87元(2100元+6800元+3643.87元=12543.87元)×个人提取系数。 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0.4,个人提取系数为自行计算,绩效工资为:12543.87元×个人提取系数0.4=5017.55元;被告辩称合同款未到账,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对原告主张的提取系数不予认可,该项目尚不应支付绩效。 1.玛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110KV系统接入工程决算项目:合同价98600元÷增值税1.06=93018.9元,其中10000元内,10000元×0.23(1万以内,计提系数0.23)=2300元,40000元×0.2(1万-5万,计提系数0.2)=8000元,43018.9元(93018.9元-50000元=43018.9元)×0.17(五万以上,计提系数0.17)=7313.21元,项目绩效=17613.21元(2300元+8000元+7313.21元=17613.21元)×个人提取系数。 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0.4,提取系数由其与公司职工盛荣微信聊天确定,绩效工资为:17613.21元×个人提取系数0.4=7045.3;被告辩称合同款未到账,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对原告主张的提取系数不予认可,该项目尚不应支付绩效。 1.海东天润投标报价项目:合同总价为270000元,原告制作其中6个分项合同价29041.88元÷增值税1.06=27398元,其中10000元内,10000元×0.23(1万以内,计提系数0.23)=2300元,17398元(27398元-10000元)×0.2(1万-5万,计提系数0.2)=3479.6元,项目绩效=5779.6元(2300元+3479.6=5779.6元)×个人提取系数。 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1,个人提取系数为自行计算,绩效工资为:5779.6元×个人提取系数1=5779.6元;被告辩称合同款未到账,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对原告主张的提取系数不予认可,该项目尚不应支付绩效。 1.国网青海海东供电公司平安10KV项目(含技改项目及三新复审项目): ①技改项目:原告制作部分合同价款6960元÷增值税1.06=6566.04元,其中10000元内,6566.04元×0.23(1万以内,计提系数0.23)=1510.19元,项目绩效=1510.19元×个人提取系数。 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1,个人提取系数为自行计算,绩效工资为:1510.19元×个人提取系数1=1510.19元;被告辩称合同款未到账,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对原告主张的提取系数不予认可,该项目尚不应支付绩效。 ②三新复审项目:合同总价153010元(合同清单中第二大项合计)÷增值税1.06=144349.06元,其中10000元内,10000元×0.23(1万以内,计提系数0.23)=2300元,40000元×0.2=8000(1万-5万,计提系数0.2),94349.06元(144349.06元-50000元=94349.06元)×0.17(五万以上,计提系数0.17)=16039.34元,项目绩效=26339.34元(2300元+8000元+16039.34元=26339.34元)×个人提取系数。 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0.25,个人提取系数为自行计算,绩效工资为:26339.34元×个人提取系数0.25=6584.84元;被告辩称合同款未到账,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对原告主张的提取系数不予认可,该项目尚不应支付绩效。 1.2022年(海北)农网项目工程:合同总价1063293.44元,原告制作其中部分单项合同价款43691.31元÷增值税1.06=41218.22元,其中10000元内,10000元×0.23(1万以内,计提系数0.23)=2300元,31218.22元(41218.22元-10000元=31218.22元)×0.2(1万-5万,计提系数0.2)=6243.64元,项目绩效=8543.64元(2300元+6243.64元=8543.64元)×个人提取系数。 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1,个人提取系数为自行计算,绩效工资为:8543.64元×个人提取系数1=8543.64元;被告辩称合同款未到账,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对原告主张的提取系数不予认可,该项目尚不应支付绩效。 1.青海海西临疆110KV输变电工程:212200元÷增值税1.06=200188.68元,其中10000元内,10000元×0.23(1万以内,计提系数0.23)=2300元,40000元×0.2(1万-5万,计提系数0.2)=8000元,150188.68元(200188.68元-50000元=150188.68元)×0.17(五万以上,计提系数0.17)=25532.08元,项目绩效=35832.08元(2300元+8000元+25532.08元=35832.08元)×个人提取系数。原告提交的《青海分所项目管理表》显示***的提取系数为0.85,该表有部门主任***、财务***签字。 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0.85,绩效工资为:35832.08元×个人提取系数0.85=30457.27元,2023年1月19日被告已转账支付20896.27元,剩余9561元未付;被告辩称,认可个人提取系数为0.62,绩效工资为:35832.08元×个人提取系数0.62,扣除平时按月预发绩效,剩余应发21542.54元,扣除个税646.27元,已于2023年1月19日转账支付20896.27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审核业务约定书、青海分所项目管理工作表、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工资明细清单、员工离职登记表、工作及物资交接清单、收入纳税明细截图、仲裁裁决书,二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绩效工资。 关于二被告辩称,中联国际青海分公司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负责人,按照统一制度管理,中联国际青海分公司适用中兴财光华青海分所的《薪酬与福利管理办法》,绩效发放条件为项目已立项、有合同、工作已完成、已开票、兑现金额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考核绩效需扣除每月预发绩效后予以发放,合同未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再参与年度考核绩效的分配。故对原告主张的绩效,其同意部分项目按照已到账合同款比例,以公司确定的提取系数计算绩效。其余部分因无到账合同款,原告已离职,不再参与分配绩效。 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仅提交原告的会议签到表,不能证明已向原告明确告知其公司适用中兴财光华青海分所的《薪酬与福利管理办法》,被告主张项目到了部分合同款或合同款未到账,按已到账合同款项确定领取比例或不参与绩效分配、原告已离职,离职后不参与绩效分配的辩称,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规定,限制了劳动者对已付出劳动而应当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不具有合理性,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已离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绩效工资。 (2)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绩效工资的金额。 原、被告双方对计算绩效的主要争议在计算绩效工资时的个人提取系数,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由项目经理个人确定,再由项目经理制作青海项目管理工作表,制作完毕后交由部门的主任审核签字,然后再由财务、人资、主管合伙人审核签字,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批准。被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需报合伙人会议通过,由合伙人确定个人提取系数,发放项目绩效工资时应扣除按月已发绩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应由用人单位中联国际青海分公司就劳动者***的绩效计算承担举证责任,即由被告对其辩称需由合伙人会议确定原告的个人提取系数、合伙人会议如何确定个人提取系数及合伙人会议确定个人提取系数的合理性、发放项目绩效工资时应扣除按月已发放绩效承担举证责任。对此,二被告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关于扣税,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非民事受理范围,应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另行处理,本案中不予处理,本案只确定绩效数额。对原告参与的各项目绩效,本院分别计算如下: 1.吉祥330千伏主变扩建工程:因原告提交的《青海分所项目管理表》显示***的提取系数为0.6,该表有部门主任***签字。故对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0.6,绩效工资为8206.42元×0.6=4923元,本院予以支持。 2.果洛330千伏主变扩建工程:因原告提交的《青海分所项目管理表》显示***的提取系数为1,该表有部门主任***、财务***、主管合伙人***签字。故对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1,绩效工资为:25226.32元×个人提取系数1=25226.32元,本院予以支持。 3.玉树330千伏主变扩建工程:因原告提交的《青海分所项目管理表》显示***的提取系数为0.15,该表有部门主任***、财务***签字。故对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0.15,绩效工资为:24418.02元×个人提取系数0.15=3662.7元,本院予以支持。 4.日月山-白崖I回330千伏线路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因原告提交的《青海分所项目管理表》显示***的提取系数为1,该表有部门主任***、财务***签字。故对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1,绩效工资为:8043.4元×个人提取系数1=8043.4元,本院予以支持。 5.伯力330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原告提交的《青海分所项目管理表》显示***的提取系数为0.3,该表有部门主任***、财务***签字。故对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0.3,绩效工资为:14772.64元×个人提取系数0.3=4431.8元,本院予以支持。 6.八宝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因原告提交的《青海分所项目管理表》无任何其他工作人员签字,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0.4,因只参与一半,再乘以0.5,原告主张的自行计算的个人提取系数,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被告认可个人提取系数为0.14,本院酌定个人提取系数为0.17,本院支持绩工资效为:115318.77元×个人提取系数0.17=19604元; 7.彩云3**千伏主变扩建输变电工程:原、被告均未提交关于确定个人提取系数的证据,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0.3,项目只参与了一半,再乘以0.5,原告主张的自行计算的个人提取系数,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被告认可个人提取系数为0.14,本院酌定个人提取系数为0.145,本院支持绩效工资为:85499.06元×个人提取系数0.145=12397.4元; 8.圣湖330KV主变扩建工程:原、被告均未提交关于确定个人提取系数的证据,原告***主张自行计算的个人提取系数为0.4,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被告称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确定,本院酌定个人提取系数为0.32,本院支持绩效工资为:12543.87元×个人提取系数0.32=4014元; 9.拓实33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原、被告均未提交关于确定个人提取系数的证据,原告***主张自行计算的个人提取系数为0.4,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被告称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确定,本院酌定个人提取系数为0.32,本院支持绩效工资为:12543.87元×个人提取系数0.32=4014元; 10.玛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110KV系统接入工程:原、被告均未提交关于确定个人提取系数的证据,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0.4,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被告称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确定,本院酌定个人提取系数为0.32,本院支持绩效工资为:17613.21元×个人提取系数0.32=5636.2; 11.海东天润投标报价项目:原、被告均未提交关于确定个人提取系数的证据,原告***主张自行计算的个人提取系数为1,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被告称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确定,本院酌定个人提取系数为0.8,本院支持绩效工资为:5779.6元×个人提取系数0.8=4623.7元; 12.国网青海海东供电公司平安10KV项目(含技改项目及三新复审项目): ①技改项目:原、被告均未提交关于确定个人提取系数的证据,原告***主张自行计算的个人提取系数为1,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被告称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确定,本院酌定个人提取系数为0.8,本院支持绩效工资为:1510.19元×个人提取系数0.8=1208.2元; ②三新复审项目:原、被告均未提交关于确定个人提取系数的证据,原告***主张自行计算的个人提取系数为0.25,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被告称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确定,本院酌定个人提取系数为0.2,本院支持绩效工资为:26339.34元×个人提取系数0.2=5267.9元; 13.2022年(海北)农网项目工程:原、被告均未提交关于确定个人提取系数的证据,原告***主张自行计算的个人提取系数为1,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被告称个人提取系数未报合伙人会议通过确定,本院酌定个人提取系数为0.8,本院支持绩效工资为绩效工资8543.64元×个人提取系数0.8=6834.9元; 14.青海海西临疆110KV输变电工程:原告提交的《青海分所项目管理表》显示***的提取系数为0.85,该表有部门主任***、财务***签字。故对原告***主张个人提取系数为0.85,本院予以采纳,绩效工资为:35832.08元×个人提取系数0.85=30457.27元,扣除被告已于2023年1月19日转账支付的20896.27元,本院支持绩效工资9561元。 综上,本院支持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绩效工资合计119448.52元。 (2)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金187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照6233.3元/月×3(工作年限2年11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187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押金1000元,二被告对退还1000元认可,但要求原告退还复制的项目材料,关于退还材料非本案审理的诉讼请求,且员工离职登记表显示资料、资产移交情况为已完成,工作交接清单也有接收人签字,二被告主张原告退还材料后才返还押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押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对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2023年2月工资5264.23元,二被告认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支付原告***绩效工资119448.52元; 二、被告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8700元; 三、被告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退还原告***押金1000元; 四、被告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支付原告2023年2月的工资5264.23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