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302号之一
原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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