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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302号之一 原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