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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等与上海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闽0781行初5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江厝安置小区85栋。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东桥东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40039759622。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言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城关人民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40039763249。 负责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女,南平市建阳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公职律师,住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西路498号。 第三人上海致同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112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7266017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南平市建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第三人上海致同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2026年1月5日,原告***以其已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