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5民初20818号
原告:北京聚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兴路5号院7号楼1层107。
法定代表人:郑海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爱她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光明街金色港湾揽**8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聚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和公司)与被告海南爱她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她摄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利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爱她摄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利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2019海洋摄影艺术节指定餐饮企业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爱她摄影公司返还原告聚利和公司支付协办费100000元及利息1897.08元(利息计算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其中10000元自2018年11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6日,90000元自2018年11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6日,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爱她摄影公司赔偿原告聚利和公司合同预期利益损失100000元;4、判令被告爱她摄影公司赔偿原告聚利和公司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交通差旅费等各项损失27426.56元;5、诉讼费由被告爱她摄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0日,聚利和公司与爱她摄影公司签订了《2019海洋摄影艺术节指定餐饮企业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合作协议签订后聚利和公司分两次向爱她摄影公司支付了活动协办费共计100000元,同时为了履行协议,聚利和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到海南进行前期筹备工作,但爱她摄影公司却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且百般阻挠聚利和公司进驻场地进行筹备工作,为此聚利和公司于2018年12月发出催办函,督促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在催办无果的情况下,聚利和公司通过稻田盛宴和水稻公园的负责人处得知爱她摄影公司自始没有取得2019年海洋摄影艺术节承办资质,也没有取得水稻国家公园分会场餐饮区场地使用权。此时聚利和公司发现被骗并及时报警,要求爱她摄影公司退还100000元协办费,但三亚警方不但不进行侦查,反而扣押聚利和公司工作人员,使聚利和公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爱她摄影公司在没有取得摄影艺术节承办资质情况下,聚利和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爱她摄影公司返还100000元协办费及利息1897.08元,同时赔偿聚利和公司预期利益100000元以及因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27426.56元。
被告爱她摄影公司未参加本院庭审,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2018年10月下旬,爱她摄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湖南凤凰出差期间,从文旅微信群中结识本案关联人***,***微信中推广军事题材景区,得知我在海南做旅游景区营销业务,便与我加微信沟通合作,我说我不做军事题材项目,只做摄影主题艺术节,目前正在替景区招商,***问我招商什么,是否可以合作,我说与签约合作的三亚水稻国家公园稻田盛宴区小吃一条街因淡季正闲,准备招一个餐饮企业来运营,***马上介绍说他在北京有朋友做餐饮,并同意牵线搭桥,事成之后招商方给点茶水费即可。2018年11月聚利和公司监事***与我取得联系,并互加了微信,我也向***发送了2018海洋摄影艺术节策划方案PPT文件和合作协议范本,2018年11月8日,***和***二人抵达三亚海棠湾水稻国家公园,我付房费提前在水稻国家公园房车营地酒店为***和***预定了客房,为二人办理了入住。我向二人介绍了餐饮区运营情况,并提出合作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聚利和公司与水稻国家公园签约,但是水稻国家公园要收取场地租金等,另一种模式是成为2018海洋摄影艺术节指定餐饮合作商,交十万元,有就餐区场地、1000把椅子、200***和部分自助餐具免费使用权,并保证就餐人数。交流过程中,我向***告知国家有关规定餐饮公司必须在三亚成立分公司或重新注册公司,并办理卫生许可证,***回答说这些都不是问题。2018年11月20日,经***多次磋商,***发来合作协议,我作为爱她摄影公司法人签字后,乙方法人代表郑海军没有签字。2018年11月23日,聚利和公司向***银行账户支付壹万元,2018年11月29日,聚利和公司总经理**与***、***抵达三亚海棠湾水稻国家公园,我作为代表陪同三人参观了水稻国家公园稻田盛宴园区和餐饮区,稻田盛宴总经理**亲自接待并陪同进入稻田盛宴厨房区和物料仓库。2018年11月30日,聚利和公司向***支付剩余玖万元,随后我督促聚利和公司尽快签署进场文件,办理交接手续,但是作为聚利和公司代表,三人均未在交接单上签字。2018年12月1日,我向关联人***支付茶水费壹万元,2018年12月2日,**离开三亚,只剩下***和***,但是二人也没有租房,没有发来餐饮运营的相关物料,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等证照。2018年12月7日,聚利和公司发来催告函,在没有实际调查现场情况下,单方面认为是爱她摄影公司不配合聚利和公司工作,但是我作为爱她摄影公司法人,已经多次在微信中告知***、***聚利和公司未进场的后果,2018年12月9日,***联系我希望退回十万元协办费被我拒绝,并告知是聚利和公司单方违约造成的后果,此后***不再联系我。2018年12月9日,我电话收到三亚市海棠湾***出所警官约我去派出所配合调查,说是***和***已经报案称涉嫌合同诈骗,我于当晚六点带着所有合作协议和文件来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至半夜因没有证据证明我违法,派出所要求一个常住朋友担保后让我离开。至此爱她摄影公司有证据证明聚利和公司在合作协议履行期间,单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预付款壹万元,因为聚利和公司没有购买厨房设施用具、餐具,由此造成海洋摄影艺术节就餐延迟,聚利和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聚利和公司未能在协议期内提供餐饮服务,爱她摄影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已经支付的协办费用无需退还。
原告聚利和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爱她摄影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对原告聚利和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20日,甲方爱她摄影公司与乙方聚利和公司签订《2019海洋摄影艺术节指定餐饮企业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已取得2019海洋摄影艺术节承办资质,拥有三亚市海棠区水稻国家公园分会场餐饮区场地使用运营权,有权在水稻国家公园稻田盛宴院内经营餐饮服务业务;乙方是北京一家拥有专业团膳运营资质的餐饮企业;甲方指定乙方为2019海洋摄影艺术节餐饮服务企业,有权在三亚海棠湾水稻国家公园稻田盛宴院内经营餐饮服务业务,为甲方运营景区游客提供自助餐服务;本次2019海洋摄影艺术节指定餐饮协办费共计壹拾万元整,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需支付甲方预付款壹万元,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余款玖万元整;本合作有效服务期限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共计73天,餐费标准为中餐每人50元餐费结算,晚餐每人100元餐费结算,甲方承诺上述期间游客用餐人数保底为500人,不足500人时按照500人进行结算;甲方协调场地提供水、电、煤气等基础设施供应,期间费用按照实际使用量由乙方承担;甲方确保在本合同有效服务期内,其已取得为景区游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合法权利,且有权利授权乙方经营;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场地本身应具备经营的资质与条件,因甲方场地原因造成乙方损失或合同解除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全部费用,并按乙方投入和预期收益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本合同自签约之日起10日内因乙方原因未进场筹备,甲方有权取消乙方2019海洋摄影艺术节指定餐饮企业授权,乙方已交纳的预付款甲方有权不退,并有权另指定第三方合作方,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时进场营业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因筹备所产生的筹备费用、食材采购费用、房租、人员工资、交通差旅费等。
原告聚利和公司提交的催办函载明:因贵司未能协调好与景区、场地方的关系,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厨房场地及必备条件无法落实,导致我司至今无法进驻服务场所做前期准备工作,贵司的延迟行为可能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供餐情况出现,请贵司务必在2018年12月8日12时前书面**确认贵司与景区、稻田盛宴场地方的协调结果及贵司、场地方与我方三方关于厨房工作区、桌椅设备、餐具等使用移交清单盘点工作的时间安排。
2018年11月21日,聚利和公司向***账户支付壹万元;2018年11月30日,聚利和公司向***账户支付玖万元。
聚利和公司提交餐饮费发票、住宿费及行程单等证明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交通差旅费共计27426.56元。
爱她摄影公司提交的2018海洋摄影艺术节合作协议书载明:甲方三亚市海棠湾水稻国家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爱她摄影公司;品牌为三亚海棠湾水稻国家公园品牌,包括在协议中提及的“稻田盛宴”品牌;产品指的是甲方生产和运营的门票和餐饮产品;合作形式为战略合作、场地承办、指定产品;乙方授权甲方为2018年海洋摄影艺术节旅游行业战略合作单位;本次活动合作期限2018年9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乙方负责本活动期间甲方产品营销的平面和互联网媒体新闻稿、软性广告、展览营销活动的策划文案撰写、广告稿设计;乙方负责本次活动期间的甲方记录图片、广告宣传片、活动纪录片拍摄、制作、发布,发布平台等任务。
庭审中,原告聚利和公司陈述从未见过爱她摄影公司与稻田盛宴的相关合作协议,爱她摄影公司不具备取得摄影节承办资质及餐饮区使用权,聚利和公司也从未授权***与爱她摄影公司联系并索要茶水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爱她摄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原告聚利和公司与被告爱她摄影公司《2019海洋摄影艺术节指定餐饮企业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现双方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期限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且爱她摄影公司已取得2019海洋摄影艺术节承办资质,拥有三亚市海棠区水稻国家公园分会场餐饮区场地使用运营权,有权在水稻国家公园稻田盛宴院内经营餐饮服务业务,但依据聚利和公司的陈述及爱她摄影公司提交的2018海洋摄影艺术节合作协议书,爱她摄影公司并未取得上述期间内水稻国家公园分会场餐饮区场地使用运营权,而从双方联系记录显示,爱她摄影公司有继续履行双方合作协议的表示,聚利和公司亦未按协议约定进场操作,故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已经终止,聚利和公司要求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除合同时合作协议已经自然终止,故对其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因在其要求解除前协议已经终止,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因爱她摄影公司未取得相应场地在协议期间的承办资质,导致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故对于聚利和公司要求爱她摄影公司返还协办费1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聚利和公司要求爱她摄影公司赔偿合同预期利益损失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聚利和公司要求爱她摄影公司赔偿聚利和公司因旅行合同所产生的交通差旅费等各项损失27426.56元的诉讼请求,因聚利和公司在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亦存在过错,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爱她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聚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协办费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聚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其中1317元由原告北京聚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其中1053元由被告海南爱她摄影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雪
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