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735号之一
原告:海南建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神威(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正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南建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正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海南建顺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建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建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7.33元,由原告海南建顺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