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财保1157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游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64921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资产。申请人以其在浙商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价值164921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64921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资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