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复宸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83财保4号 申请人:南京复宸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WRNN986,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枢东路2号A10幢综合楼24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566624177,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复宸置业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857778.94元。申请人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3年2月6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857778.94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809元,由南京复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