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艺会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沪0116财保10号 申请人: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艺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号4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艺会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一案,经上海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现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