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283执52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所欠申请执行人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49847.4元,保证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49847.4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给付100000元;二、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期足额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总额249847.4元中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25000元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4元,财产保全费1780元,合计430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保证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代理人于2022年1月17日、3月1日向本院陈述被执行人公司无可售住宅房,目前名下仅有自持商业用房未能售出,公司无其他资产。 二、2022年1月10日、1月11日、8月19日、2023年3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10个已被本案依法轮候冻结(余额不足),轮候冻结登记日期为2022年1月13日,轮候冻结期限为一年(轮候冻结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应于实际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本院在他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892494.22元并转入本案账户,本院扣缴系列案件执行费用合计69016元、支付房地产评估费155000元后,余款668478.22元暂存于本院账户,暂未予处置分配。 2、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泰兴市黄桥镇××名府××幢××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房地产。上述房地产经本院委托评估,拍卖参考价合计73442792元。因上述房地产为开发商名下的自持商业用房,本院正就房地产拍卖后的转移登记、税费缴纳事宜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协商,暂未能进行网上拍卖。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股票、证券等信息。 三、2022年2月2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四、2023年3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49847.4元、违约金25000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用4304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327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另案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涉及系列案件,暂未予分配;查封并评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泰兴市黄桥镇佳源名府12幢的房地产,该房地产因涉及拍卖后的转移登记、税费缴纳事宜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协商,暂未能进行网上拍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