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4782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许文强,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萌,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首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芮晨佳,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首龙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2)苏0508民初478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苏州首龙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经与苏州首龙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解除对苏州首龙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封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首龙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宁晓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瑶
书 记 员 凌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