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某某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7149号 原告:咸阳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建材市场双虎家私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69843877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XX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文昌路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340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咸阳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XX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咸阳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咸阳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