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7149号
原告:咸阳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建材市场双虎家私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69843877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XX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文昌路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340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咸阳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XX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咸阳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咸阳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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