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4754号
原告:兴平市某建筑工程服务部,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建材市场双虎家私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81MA6XU8BT03。
经营者:***,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文昌路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3408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兴平市某建筑工程服务部与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平市某建筑工程服务部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平市某建筑工程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平市某建筑工程服务部撤回对被告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取527.50元,按40%收取计211元,由原告兴平市某建筑工程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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