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2714号
原告:某企业管理咨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某企业管理咨询(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某企业管理咨询(重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企业管理咨询(重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企业管理咨询(重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企业管理咨询(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