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902民初627号
原告:张某,男,200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茂名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官渡一路一号大院二楼。
法定代表人: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某,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湛江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第三人:茂名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以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茂名某有限公司、胡某,第三人湛江市某有限公司、茂名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2023年3月30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张某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