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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胡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902民初627号 原告:张某,男,200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茂名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官渡一路一号大院二楼。 法定代表人: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某,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湛江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第三人:茂名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以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茂名某有限公司、胡某,第三人湛江市某有限公司、茂名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2023年3月30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张某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