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1926号之一
申请人:上***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地区松南支路48号-579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隆华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2311号216-7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华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沪0109民初119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上***排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请求解除对被告上海隆华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785.46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隆华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785.46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黄 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