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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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8民初1314号
原告:浙江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外环东***新村262幢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擎洲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399号2号楼B楼8层、9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被告的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擎洲软件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