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91财保52号
申请人:浙江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外环东路文苑新村262幢5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069235465Y。
法定代表人:乌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民,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耀,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蓝港合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路201号5幢二层D区28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0NR86。
法定代表人:戚万珠。
申请人浙江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蓝港合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蓝港合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钟良权
书 记 员 范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