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威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101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人):山东威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继国。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元坤。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威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鲁0112民初1017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威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威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被保全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齐鲁银行的银行存款9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希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