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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潍坊茂之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791民初71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4.5元,保全费1352元,均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