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国某等与某某、山东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235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原告:***,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原告:***,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原告:***,男,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原告:***,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原告:王某,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王某诉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17275元、***劳务费14275元、***劳务费31100元、***劳务费8250元、***劳务费10848元、王某劳务费7491元共计89239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89239元为基数按照1.5倍LPR自2022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告受雇于被告***在潍坊某某园项目5#厂房项目中进行模板拆除工作,该工程施工单位为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完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劳务费至今。2022年12月26日经过原告集体到清欠办投诉,经清欠办协调在被告某某公司办公室处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某某公司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某某公司将工作任务违法分包给被告***,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二被告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现经原告多次催要农民工工资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依安县,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潍城区;本案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应按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原告起诉主张劳务费,合同义务的履行方应为支付劳务费的一方,即被告方,而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此,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