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奇川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24财保3号 申请人:山东奇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S324北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DP2LK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3299号新华大厦2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715310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山东奇川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前保全申请人在法院实施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