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791民初1313号
申请人:潍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428号城市印象小区3号楼3**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R0HD22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3299号新华大厦2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7153106B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潍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