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3088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巨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临空产业园2期6号楼2单元412室B3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D7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巨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本诉原告撤诉处理。
反诉原告未缴纳反诉费用,本案按反诉原告撤回反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巨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按润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3369,减半收取1684.5元,由陕西巨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