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12执5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永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永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粤0112民初103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44968.59元及违约金51406.65元等;被执行人福建永超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州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期限自2024年8月23日起二年)。 2.本院(2023)粤0112执保1449号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期限自2024年4月12日起一年),无实际扣划得款。前述冻结的保全冻结措施在本案中自动转为执行冻结。此外,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有在先案件对其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经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案执行调查及措施无异议,亦未提交其他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粤0112执53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需续冻、扣划,申请人须于控制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